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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益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共益债务包括下列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担保类型有哪些种类
    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有五种:
    1、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
    2、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
    3、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
    5、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共益债权指的是什么债务,共益债务指的是什么
    共益债权是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所以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只是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释义
    1.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风险种类有什么
    债务风险种类:
    1、诉讼时效风险。如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
    2、债务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
    债务重组公司靠谱。
    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即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
    以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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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