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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耗尽原则举例 -专利
释义
    法律分析:
    权利耗尽原是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重大限制。根据这个原则,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依据知识产权控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以及销售的权利,将随着这些产品首次合法进入流通领域而丧失殆尽。即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控制这些产品的权利已经被“用尽”或者“耗尽”了。甲公司在中国和日本分别获得某一项技术专利。日本有很多物美价廉的仿冒该专利的药品,乙公司在日本进口大量仿冒该专利的药品进口到中国销售。在上述案例中,乙公司进口的药品不是甲公司制造并出售的,甲公司的专利没有用尽;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销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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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