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1、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2、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三、国家赔偿的分类 1、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四、国家赔偿案件分类 1、行政赔偿案件: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提起赔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刑事赔偿或者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机关处理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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