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个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
释义 | 如下的人员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现居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3、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权。 一、怎样向法院申请监护人 向法院申请监护人资格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到当地的村委会或派出所办理监护人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取得证明材料后可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3、法院经审查确定原监护人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资格的,可由当事人履行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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