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期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工程延期原因有哪些?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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