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运行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挂靠一方对交通事故负责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是全责的情形: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