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的应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一、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的基本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二、反诉状应该怎么写?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参照反诉人的写法) 反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