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如何认定 |
释义 |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责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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