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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一、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二、民法典中合同的撤销权怎么行使
    分情况行使:1、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有:
    (一)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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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