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的:直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2、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了按照合同的日期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的,在合同中应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比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个月到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