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期间可以申请调解吗 |
释义 |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调解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规定的自诉事件包括 (一)告诉处理的事件 (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事件 (三)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受害者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被告处理的案件和受害者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停。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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