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属于合同期吗 |
释义 | 通俗来说,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求职者和公司互相观察是否合适的一个时间段,公司方考察这个求职者是否符合自己公司的岗位,个人能力如何,性格怎么样。而求职者也通过这段时间去观察和适应公司,双方通过试用期去了解彼此。在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不是正式状态,但经过考察双方都满意,员工就可以转正,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满,也可以快速解除合同,重新再选择更合适的岗位或员工。 一、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约内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确定试用期是囊括在劳动合同的期约内的,而且试用期的长度有相关的条约规定,不是劳动单位可私自约定期限的。因应约定的劳动时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合同内约定劳务时间越长,试用期也越长,反之,就越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具体条例如下: (一)劳务合同不满有一年的情况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没有一年,但是足够三个月的,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 (二)劳务合同期约为一至三年 如果劳务合同期约是一到三年,试用期则不可以超过两个月。 (三)劳务合同期约在三年或以上 如果劳务合同期约定期约超过三年,则试用期可超过两个月,但上限为半年,无论劳务合同期约签订为多少年,试用期都不可以超过半年。 (四)试用期是一次性的 每到一个单位,其试用期不能分阶段或者多次进行,只能一次性敲定,不可约定多次,而合约到期需要续约时,续的合同也不可再约定试用期。 (五)独立的试用期合同不存在 劳务合同不可以单独约定试用期,即不可以独立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只存在于劳务合同里,不可作为单独签订的合同主条款出现。如果用人单位要与你签订一份只约定试用期的合约,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有一些单位会变相签订一些试岗期、磨合期、适应期等等的合同,其实就是换了试用期的名字,变着法子降低劳动者的薪酬待遇,或是为了自己公司利益方便,可随时对劳动者进行解雇。这些情况都是不合乎法律法规的,劳动者要明白,并在签订合同时擦亮双眼。 (六)没有试用期的情况 如果你的劳务合同本来就是十分短期,如约定的期限本来就不足三个月的,劳动单位就没有权利安排试用期,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就不存在。 二、试用期期间的员工的待遇 虽然说是试用期,但一旦签订合同,公司就需要保障该员工的一些合法权益,这些权益与已经超过试用期、即转正后的员工权益是一样的。例如一样有取得相应的工资的权利、正常的休息和休假时间、能够享受一些入职的技能培训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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