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无法协商时,可分为三种情况处理:1.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2.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格,一方取得所有权需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可申请拍卖并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分析 当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则应准许;2、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评估机构应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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