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职务犯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恪守的准则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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