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民事诉讼超过时效怎么办? 法官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虽然我国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但是,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对实体权利不构成任何影响,其影响的只是胜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诉讼时效制度没有为义务人设定任何权利,因此义务人不得以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拒绝履行。即使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仍然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义务人并没有抗辩权,这一制度中的抗辩并非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逻辑是:对于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官可以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