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