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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按照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当地居民年度收入计算的,通常是居民年收入的三倍。
    一、没到结婚年龄生孩子怎么办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生育孩子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对于孩子而言,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如下: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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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