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三板中签后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才符合上市条件。 6月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 对于转板上市条件,《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新三板上市程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 其中精选层公司首先需要是创新层挂牌公司,且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此外,还需满足市值、营收、净资产、股本、股东人数等一系列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