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应保存计凭证、计账簿、财务计报告情节严重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罚金 第三百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犯罪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处三十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十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间谍犯罪行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关情况、收集关证据拒绝提供情节严重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罪体 行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行为是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的情况和证据。这里的拒绝提供,是指不予提供。因此,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罪责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有意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情况和证据导致间谍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对重大间谍犯罪进行包庇的意图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