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是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履行义务确定。主要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无法确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具体来说,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是合同履行地。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货币支付和不动产交付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其他标的的履行地则应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 如果合同项下有多个履行义务,应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主要义务是依据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的。如果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且存在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选择任一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规定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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