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特-许经营的本质是一种权利集中许可,因此在制订合同时,应把保护特-许人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作为第一原则。无形资产包括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规范、形象设计、广告设计、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商誉等多项内容。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保护是特-许经营合同的首要任务,特-许经营合同应该针对各项无形资产的特性,结合特-许体系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无形资产保护方案并将其落实到特-许经营合同之中,确保无形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2、管理制度契约化原则。特-许体系包含许多特有的管理制度,如营运管理制度(通常规定在加盟手册、单店营运手册、VI手册)、督导制度、培训教育制度、配送制度等。有效执行这些管理制度是特-许体系正常运行的保障。从法律的角度讲,特-许人的管理制度并不能当然约束被特-许人和加盟店。为了能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必须将管理制度融入合同之中,即管理制度契约化。只有这样,特-许体系的内部管理制度才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对被特-许人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持续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频繁变换合同内容会导致特-许体系的混乱。为了保持特-许体系的稳定性,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在制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一定要有前瞻性的考虑,不要频繁地更换和修改合同。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也应不断发展和完善。这要求特-许经营合同也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制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该借鉴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经验,尽可能考虑周全,保证特-许经营合同一定的延续性。对于一些条件不成熟,没有考虑清楚或者有较多变数的问题,最好不要写进合同,待条件成熟后,再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