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公司法人若发生合并变更之后,其债权仍然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享有;公司发生分立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的债权。
 2、《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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