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教育;(2)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或假释后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在接到司法所送达的《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后,按照限定期限到司法所办理接受矫正手续;(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有特殊情形并经司法所同意者除外)。其中A类每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二个月当面报到一次,每六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B类每半个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一个半月当面报到一次,每三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C类每周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当面报到一次,每月交一份矫正小结;(4)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提前五日内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