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的规定,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法律客观: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