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住宅电梯报废的规定 |
释义 | 国家对住宅电梯报废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 (1)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2)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 (3)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且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有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北京市房屋设备检验检测所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1)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中梯设备严重损坏的; (3)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度的; (4)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的; (5)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可申请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1)厂家质量保证书中对产品报废年限规定超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2)对于拖动系统、控制系统、厅(轿)门系统均进行过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均接近新装住宅电梯水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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