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需要多久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两个月内就可以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