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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波市内夫妻投靠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宁波市内夫妻投靠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
    户口登记在海曙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与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宁波市区内(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奉化六区)配偶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宁波市内夫妻投靠落户在哪办理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326号)6、8、10窗口
    高桥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杨家漕路与汇贤路交叉口东南方向约两米)户籍1号窗口
    石碶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989号)户籍1号窗口
    三、宁波市内夫妻投靠落户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五十三条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第五十四条
    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第五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夫妻投靠、第四十三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第四十四条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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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