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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具体要求有哪些
释义
    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提出的具体操作要求:(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等。(2)、发包入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入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有:①、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②、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④、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⑤、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⑥、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货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拾的不得使用,并通知发包人予以退换。
    建筑工程发包人有哪些职责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2、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4、由于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筑工程发包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一)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多为制约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与工程逾期竣工。为制约承包方,有的合同违约金高得出奇:工程逾期竣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而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标准往往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1、处于卖方市场中优势地位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占据了主导地位;2、发包方试图以重罚来制约承包方;3、发包方企图借违约条款在承包方头上抠利;4、处于劣势的承包方急于取得承包权做出妥协与让步;5、承包方以承诺重罚来证实自己的守信与实力;6、承包方明知重罚违约条款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写进合同也无所谓。(二)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1、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合同虽有工期制约承包方,但承包方延期进场,争议时承包方往往会将责任推给发包方,认为是发包方不具备进场条件;现实中还存在承包方实际已开工但不及时递送开工报告的做法,承包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工期。因此,合同中对此应有明确规定;2、约定承包方不及时移交施工资料的违约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很难见到关于对承包方移交施工资料的制约条款。3、约定承包方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严格意义上的工程验收是合同主体双方在监理方及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确认;而工程移交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的标的物进行移转。建设部有规章对工程移交作有明确规定。二、合同履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一)掌握确定工期的原始资料。写在合同中的工期清晰明了,但影响工期确定的因素很多。作为发包方,要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及时掌握与收集确定工期的各种相关原始资料。当影响工期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场与承包方确定延误工期的具体时间以免日后扯皮。能够容易引起工期扯皮需要承包方把握的情况有:1、开工日的确定:何时进场,何时送交开工报告(接收开工报告后应及时做出反应,明示能否动工)、何时动工、意外情况的确认等。这些情况只有当时经双方签字确认才可防止日后计算工期的争议。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签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签收不仅与竣工验收直接相关,在工期计算中,也是重要的原始证据材料。3、及时收集因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工期增减的相关资料。在现实中,工程量增减依据的是变更的图纸,缺少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代表及监理方对工期相应增减的签证。如果及时对增减工程量后的工期作签证确认,就不会出现的工期扯皮的问题。4、注意留存签证资料。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常发生签证事项,常用的做法是发包方在承包方呈送的单证上签上意见后交承包方留存,这种做法使发包方很被动。笔者建议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报送签证单一式三份,包括监理方在内各执一份。(二)履行组织竣工验收义务。竣工验收是包括监理方在内的三方对工程质量的最后确认。有的工程项目或工期延误,或边做边用,或因质量原因,或因未完工,故发包方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验收报告视而不见,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结果是在工程尚未完工时,承包方担心发包方顶真,一切好说;一旦工程结束,发包方使用了工程,承包方便以工程一经使用视为验收来面对发包方。此时,不仅工期无法计算,除主体工程外的工程质量也无法计较,发包方只得利用拒绝支付尾款来解决一切,到头来只能是法庭相见。(三)及时审核工程决算。现行法律规定,工程决算的审核期为28天,有的发包方收到工程决算书后不当回事,聪明的承包方也会置之不理并耐心等待,一旦过了28天的法定时限,便立即寻故追债。(四)工程移交接收。工程移交接收,俗称交钥匙。现实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移交接收工作极不重视。习惯性的做法是承包方将钥匙交给分包方,发包方打完收条就算完事。但工程接收不仅包括钥匙,还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工程标的物在内的全部移交过程。
    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人有哪些权利
    承包发包人有以下权利: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还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另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接受检查的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可以进行检查,承包人有义务随时接受对其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另外,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建筑工程发包方违约怎么办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方对施工人员有赔偿责任吗
    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对施工人员是否有赔偿的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发包人与施工人员建立的是雇佣关系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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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0: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