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戒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惩戒决定书应载明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惩戒决定书需回避以下内容: 1、本人是当事检察官或检察官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惩戒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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