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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了又登记结婚需要哪些手续
释义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过婚史的还需要提交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参考《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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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