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3.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4.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