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投案要不要受刑事处罚 |
释义 | 保安偷走公司电脑 家住河北的赵某,刚满17岁,早早的就辍学打工了。2009年5月来到北京,经人介绍在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某商务大厦担任保安,负责该大厦的安全。2009年5月13日凌晨2时,赵某值班时看到大厦六楼一家公司门没锁,一时起了贪念,偷偷的盗窃了该公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4400元。后来赵某因害怕被发现,把电脑以两千元的价格出售后携款潜逃,待把赃款挥霍完后,因走投无路和良心不安,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全部的犯案事实。赵某归案后,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主动投案用受刑事处罚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投案自首如何认定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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