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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使用权人是否能够自行买卖
释义
    律师解答
    民法典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凭证是什么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土地变更登记的范畴,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含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抵押人或债务人(即第三人)为了获得贷款,以抵押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担保物;二是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物的权利抵押,即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作为贷款担保物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抵押期限届满后,即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其中,变价处分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得到补偿的权利;卖得价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卖得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四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八)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九)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十)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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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5: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