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未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备注: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单位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一处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选择; 劳动者需要搜集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需要明确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全称(事务中有些人居然不能明确单位全称),这个非常重要; (2)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3)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需要靠自己收集相关的证据,有些证据存放在单位,单位有义务提供(具体事项如有需求请咨询本所)。 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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