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1、企业所得税中的到期应付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条件有哪些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如下: 1,本年度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应当附有年度损失金额的证明报告;(企业损失除外,只要是亏损,必须经过企业所得税结算审计); 2,纳税人本年度弥补亏损,并附有损失年度损失金额的证明报告,未在上一年度的损失报告中重复附加; 3,本年度销售(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的纳税人,应当附有本年度所得税结算的证明报告; 4,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5、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