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次流拍后怎么办 |
释义 | 三次流拍后处理步骤如下: 1、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所拍卖的房屋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再行变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3、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变卖房屋,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资产拍卖的流程如下: 1、对拍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2、法院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做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先看当事人意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 4、受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5、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 6、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7、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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