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份抵押担保协议属于重复抵押,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先受偿;未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前后两份抵押担保协议重复抵押。在重复抵押有效的情况下,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者受偿。未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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