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什么 |
释义 | 买受人期待权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上对不动产受让人进行优先保护,从而达到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为,建筑工程价款的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是比较多的。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如何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应当进行登记,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如何设立 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期待权未能实现如何解决 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审查中多次重申了物权期待权的裁判标准。(2015)民申字1881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条件为:案外人亦即受让人,在被执行财产上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和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三)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四)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 物权期待权和一般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该法律地位主要指向标的物,而期待权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种法律地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成立,其究竟具有多大的独立性。期待权可发生于财产权之上。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债权是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即享有期待权。因此,期待权可于债权上发生。物权是权利人得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享有期待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此,物权上也可发生期待权。 该内容由 王安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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