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房应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被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2、房屋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3、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且差异绝对值大于3%;4、其它法定退房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