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人保”和“财保”两种。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财保。采用财保形式,起不到对被取保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保证、强制作用。因为,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证金应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己交纳,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而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的,其结果一般是由其监护人出钱交纳,而不是用被取保的未成年人其本人的钱交纳,起不到对未成年,人本人的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所交纳保证金被没收,因不是没收未成年本人的金钱,对未成年人本人也无惩罚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