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本起纠纷中,保险公司不能仅依照保险条款中规定未悬挂号牌拒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应当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对被保险人作出明示,如未进行明示,该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如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此种被盗情况不赔付,并进行了明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