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
释义 |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范围包括枪支、弹药的种类、品牌、型号、生产批号、技术参数、使用状态等方面; 2、鉴定程序:受理、鉴定、报告; 3、鉴定标准:公安机关进行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应当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鉴定资料保密: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管鉴定资料,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涉案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5、鉴定结果的使用:鉴定结果应当由公安机关用于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等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国家认定枪支的标准为: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综上所述,以上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涉案枪支弹药的性能鉴定结果准确、公正,为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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