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
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主旨是如何举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需要包括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证明已偿还借款以及计算诉讼请求金额的依据。此外,文章还提供了防止恶意诉讼的建议,包括要求书面凭证、减少现金流动、详细记录借还款信息,并在书面凭证上约定管辖权。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举证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如何举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二、民间借贷怎么防止恶意诉讼? 诉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均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任何行为都有一个合法的范畴,如果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往往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同样,诉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也存在滥用的问题。恶意诉讼则是滥用诉权的表现之一。 对于恶意诉讼的制裁,现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预防恶意诉讼的发生。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几个建议可供公众参考: 1、不管是朋友之间还是亲戚之间的借贷活动,都应当要求出具书面借据或者其他类似书面凭证。同样,如果还款,则也应当要求归还书面凭证。如因故没法归还书面凭证,则记住一定要重新写一份收条,同时注明之前的借据等凭证作废。 2、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来往,尽量减少现金流动,特别是大额借款,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在银行凭证上注明是借款用途或者归还借款的用途。 3、在书写上述借据或者还款凭证时,不能过于简单,尽量写明借还款的金额、时间、主体等信息。建议,如果可能的话,可在借据等书面凭证上约定清楚,如发生纠纷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约定非常重要,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诉讼成本。 在民间借贷中,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使债权人不能有效追回欠款时,很容易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在发生纠纷后,作为债权人,您可以通过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以依法维护您的合法债权。在诉讼的过程中,举证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结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举证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和主体登记资料,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来证明;已偿还借款可以通过收条或付款凭证证明;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应提供计算清单。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借贷双方应要求书面凭证,并避免现金流动,使用银行汇款或转账方式;在书写凭证时,要详细记录金额、时间、主体等信息,并在借据上约定管辖法院。举证是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需要借款人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便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取得胜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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