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在2小时内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遗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患方拒绝在2小时内将遗体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法律依据: 《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