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科技,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包括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动报酬收入; 3、报酬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经营收入; 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财产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总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科技,科技,文化等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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