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间的员工被辞退,应该如何赔偿? |
释义 | 辞退怀孕员工需补偿,按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权利:不被辞退、不降低工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孕期结束,享受90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流产给予15-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乳期内,单位应给予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30分钟。授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分析 一、辞退怀孕期间的员工如何补偿 1、用人单位辞退怀孕期间的员工,如果是过错性辞退,不需要补偿;如果是违法辞退,则要赔偿员工,员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需要赔偿其两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女职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权利 1、不被辞退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不被降低工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2、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结语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一系列权益保障,包括不被辞退和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此外,她们还享有产假和哺乳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期间的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工龄需支付两个月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产假和哺乳期也有具体的规定,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和哺乳时间,期间工资照发。以上是对女职工权益的简要概述。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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