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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
释义
    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和生活经验得知,职工集资建房的转让无外乎是为了赚一笔钱,赚的多少不一,少的一万、二万,多的十万、八万,不赚钱绝不可能转让。当然转给自己相当关系的人,不赚钱也是有可能的,但这样的转让尚未发现有纠纷的。纠纷往往发生在赚多赚少这一部分转让者中。
    一、提出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此类纠纷的转让物早已交付,受让者已对房屋进行装饰入住,有的是以集资建房转让时未经得集资者单位的同意,违反了集资建房管理规定而无效,应返还房屋,支付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有的是以集资建房转让时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应返还房屋,支付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二、现行的集资建房转让规定
    国家对集资建房暂无法律规定,只是各地对集资建房作了一些相应规定,就其是否可转让未作过多的相应规定。处理此类案件一般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种条件、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种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行为。应该说处理这类纠纷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此类房屋的现状
    当事人主张的此类房屋,在价格上看,发生交易时的房价与现时房价确实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交易形式上看,转让时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从权利保护上看,至今的相关审批记载都是集资建房职工的;从实质上看,集资建房职工早已失去房屋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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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6: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