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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各自的职权范围及办案原则
释义
    1、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的职权范围是哪些?
    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检察院:负责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
    2、刑诉中的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原则有哪些?
    1)必须依靠群众;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监狱10个月至一年
    坐牢一年不是10个月。通常坐牢一年为12个月,因为一年以12个月为周期,法律上并没有特别说明,一般按12个月计算。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属于法院统一定罪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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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1: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