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如下: 1、工程保修责任为承包商; 2、当物业项目较大或项目遗留问题较多时,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保修联合领导小组; 3、努力建立工程维修结算联合会签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未签字时,建设单位不与承包商结算保修工程款; 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5、如遇结构安全质量缺陷,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原设计单位应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应实施保修,质量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组织验收; 6、物业服务企业和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规定沟通周期和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