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监护人资格是可以依法改变的人民法院根据是什么 1、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法院依职指定监护人条件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 (3)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